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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持续向外资“发糖” 保险业有望丰富股东类型

北京商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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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业对外开放迎来多项重大举措。10月15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分析人士表示,有望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而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合作伙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外资行业务范围已与中资行趋于一致,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元,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保险业有望丰富股东类型
  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方面,新增了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两项内容的同时,还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有望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也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地法治保障。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解释称,允许保险业外资以集团的身份设立公司,而不用必须通过其下辖的某个保险公司出资,给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带来方便。此外,之前的规定中并没有限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实践中一直有境外(非保险)金融机构作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增加这句话,对此进行了明确,并且与2018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也是一致。
  此外,放宽门槛还体现在删去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不用再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两项要求。也就是说,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及在中国境内展业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举有助于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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