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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遭监管 存险种归属不当等9宗违法违规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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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号)显示,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住友海上”)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险种归属不当;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三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四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八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九是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十是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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