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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遭监管 违反射幸合同原则等17宗违法违规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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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备案产品含涉车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引用已废止标准;三是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四是违反射幸合同原则;五是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六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七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九是条款要素不完备、不合理;十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十一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十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十三是备案材料不完整、不一致;十四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十五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十六是保险条款存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表述;十七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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