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保险 > 保险动态

|保险动态

5.7万亿险资投资债券有了“保险”选择 获准购买信用保护工具

券商中国 佚名

|
  日前,银保监会明确了一项保险资金期待已久的政策——《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此前,去年10月央行引导设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时即提到,积极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多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银行、信用增进机构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已陆续面市,而保险机构如何参与,一直在等待银保监会方面的进一步政策。如今,《通知》对多项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首先明确的就是保险机构的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机构不能作为信用保护工具凭证的创设方,而只能交易这一信用保护,并且不能作为合约业务中卖出信用保护的一方。简单地说,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保险公司参与这一业务后,将来万一债券发生风险了,保险公司不会是代偿赔钱的一方。
  保险投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这可能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不如银行和专业担保公司的现实情况。“从本质上说,信用风险缓释业务和担保业务一样,属于类信贷业务,而保险业务和这类业务对风险的经营方式是有本质区别的,保险更多的是大数定律原理,信贷类则不是。”
  而从购买和交易的角度来说,保险业界对于参与的积极性还有待观察。一方面,很多保险机构还达不到参与这一业务的要求,不具有衍生品运用能力;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人士对此业务的态度并不一致。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多位保险资管人士中,有人明确表示会参与这一业务,因为险资对风险零容忍,随着所投信用债的信用下沉,对信用保护的需求增加;但也有人称,买信用保护工具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债券风险,买的债券一旦发生违约,对于险企资本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是直接的,因此要做的是关注实质风险。不过这并不是说险资投资民企债券不积极,对于优质民企始终会以实际行动给予支持。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