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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今起不得发行期限超1年同业存单

上海金融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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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公告称,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同时也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
  此外,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1年期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躇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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