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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期以上同业存单不得新发行 影响有多大?听央行权威评说!

和讯名家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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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常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为了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从今日起,金融机构将不再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央行8月31日发布12号公告,规定了上述内容。公告指出,自今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模拟测算显示,明确同业存单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称。
  同业存单推出于2013年末,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朝程度高等特点,满足了利率市朝环境下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同业业务整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
  在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同业存单市场发展相对较快。央行此前宣布,拟从明年一季度开始,将不超过1年期(含)的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孙国峰在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上表示,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同时,这一举措也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
  在孙国峰来看,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1年期(含)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躇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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