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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使用的负外部性及数据要素监管

环球财富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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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把数据作为国家新兴基础性战略资源列为生产要素。如何培育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要素市场引发各界高度关注,隐私计算行业也因此迎来飞速发展机遇。目前社会各界对数据要素化的认识,大多聚焦于实现数据安全融合与数据交易流通带来的巨大价值,往往忽略了数据大规模使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其负外部性。本文拟从数据使用的负外部性说起,探讨数据要素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合理选择隐私计算技术方案对数据要素监管的重要性。
  一、有必要对数据使用的负外部性进行监管
  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也称负面外部性)是指在无管制的状态下,个人或企业不必完全承担其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例如化工企业把污水排放到河流中、烟民在公共场所抽烟、廉价雇佣童工等等。这些行为在给己方带来利益或满足的同时,都对他人或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行为方却不必完全承担这种负面影响的后果或成本,因而构成了负外部性。
  社会化的数据使用,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我们可以看到,拥有数据的组织能够获得大量的经济收益,但是收益带来了多大的负外部性,目前并没有精确的度量和举证方式。数据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
  1.数据在使用中可能会泄露个体的信息隐私或集体机密,侵犯他人的权利或集体(国家)利益;
  2.使用数据的群体相对减少了其他群体的选择权。比如, 基于个人数据画像产生的个性化推荐相对削弱了非应用群体和产品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
  3.大规模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社会和经济风险尚未完全清晰,即使这种风险事件已经发生,受害者也很难举证是大数据/人工智能造成的伤害,政府也较难强制相关行为人来弥补这种伤害。大规模的数据使用如果不被监管,则无法对其负外部性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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