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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美国白羽肉鸡继续征反倾销税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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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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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6-09-26 10:50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6-9-26
  2010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2015年9月25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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