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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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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记者 魏金金)记者从文旅部官网获悉,《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4月27日文旅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据悉,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7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演出市场的发展,《细则》需进一步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做好政策衔接,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对《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细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新《细则》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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