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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七年有余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监督管理渐入佳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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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在原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
  历经七年有余
  两个《办法》进一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据悉,2013年12月30日,国家艺术基金正式成立。成立七年多来,国家艺术基金从2014年首度项目申报评审,到2015年实施项目监督,再到2016年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成果运用三轨并行的工作流程。
  为防止“重立项、轻实施”的情况,做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探索艺术创作、艺术活动、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制管理的模式,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2015年初,即制定发布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作为做好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如今,国家艺术基金已逐步建立了“分级管理、分类监督、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2019年,管理中心配合《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修订,启动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修订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四项配套规则
  进一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据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八章三十三条组成,分别为“总则”“监督责任”“实施监督”“变更、延期与终止”“结项验收”“约谈与罚则”“监督纪律”“附则”。同时,根据“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强化项目监督全覆盖”的工作任务,管理中心分类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人才培养资助项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作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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