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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征求社会意见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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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 近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简称《办法》)。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办法》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新建改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住宅小区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要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也能享受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为此,《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改建、扩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亮点二: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
  据了解,农村和基层是湖南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薄弱环节,为此,《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亮点三: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至关重要,《办法》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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