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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律师事务所王欣解读:履行中合同违约如何解除

中国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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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拍摄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就制作某大转盘栏目广告宣传片与乙方合作,乙方负责按甲方统一制作要求完成本合同相关制作事宜。制作的规格:某大转盘栏目广告宣传片60秒、45秒、30秒、15秒套减,乙方完成具体制作要求见附件某大转盘宣传片脚本。制作形式数字高清拍摄、三维数码合成、FLAM剪辑、数字音频。制作周期:2014年12月14日完成全片制作,并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拍摄制作费用235507元,该费用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制作工作并交付制作成品所涉及的全部人力、物力、运输、保险费用。甲方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总款的80%,即188405.60元;交样片甲方验收后支付余款,即47101.40元。2014年12月9日某公司(甲方)向某公司(乙方)支付首期拍摄制作费188405.60元。2014年12月14日某公司(乙方)未能完成全片制作。此后,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就宣传片的制作问题进行反复沟通,某公司(乙方)进行了修改,但仍未能达到某公司(甲方)的审核验收要求,最终未能完成全片的制作。某公司(甲方)向某公司(乙方)索要预付款时,某公司(乙方)以种种理由拒付,故某公司(甲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制作费,给付违约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的《拍摄制作合同》;二、某公司(乙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甲方)广告制作费188405.60元;三、某公司(乙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公司(甲方)违约金70652.10元。宣判后,某公司(乙方)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欣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此案某公司(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经过双方沟通亦未达到某公司(甲方)的审核验收要求,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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