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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做好员工离职管理,进而解决“辞退”难的问题

中国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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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某企业HR小王发现有位同事各项绩效考核均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经了解,这位同事入职时间比小王早,但是工作懈怠,眼高手低,领导对这位同事已经不满意并希望能够辞退他,但一直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原来这位工作怠慢的同事已经过了试用期,现在想要依据绩效考核要求辞退并不容易。
  关于此种情况,记者参加金柚网研习社获悉员工辞退以及离职都会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若离职管理处理失当,企业的核心技术、核心团队和核心客户流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金柚网专家建议该企业HR小王对员工的离职管理要格外慎重。
  金柚网专家提出用人单位把绩效考核位于末位的结果认为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而实际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即使居于末位等次,也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是员工无法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或工作能力差、不称职,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KPI考核成绩为末位遭用人单位辞退属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豺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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