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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方面、三十一条!证监会明确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行为!

期货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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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既是为了保持与新《证券法》中有关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相一致,也是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实际对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和种类设定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进一步明确监管行为,对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据悉,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对监管措施制度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为证监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是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取消了“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其任职资格”等两种监管措施类型。
  三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基于资格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此外,2019 年 10 月 8 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根据这一规定,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令参加培训”这一类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证监会表示,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具体来看,《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据悉,本次《实施办法》的起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新《证券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制度,对证监会自身行为进行约束,进一步提高监管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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