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方面、三十一条!证监会明确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行为!
据悉,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对监管措施制度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为证监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是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取消了“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其任职资格”等两种监管措施类型。
三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基于资格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此外,2019 年 10 月 8 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培训。根据这一规定,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责令参加培训”这一类监督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证监会表示,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具体来看,《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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