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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豆粕期权异同解读

期货日报网 王洋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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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上市白糖期权和豆粕期权,二者均为商品期权,规则大致相同,但又不完全一致,海通期货期权部特别推出白糖、豆粕期权异同解读系列,帮助投资者从一个新的角度了解商品期权,本文为该系列的第三篇。
  与期货不同,期权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剥离,对于期权买方,由于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行情不利时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故无需收取保证金,而对于期权卖方,由于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行情不利时也必须履行义务,故为保障其履约能力,需收取保证金。
  对于商品期权而言,无论白糖还是豆粕,期权卖方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都是一致的,均为: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交易单位+期权标的期货保证金-期权虚值额的一半,但不得低于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交易单位+期权标的期货保证金的一半。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期权卖方的保证金中包括了标的期货保证金,从而确保了期权卖方在被匹配行权时,有足够的保证金完成标的期货的开仓履约。
  在保证金标准的设计上,亦做了一定的优化。主要是考虑到在虚值的情况下,期权卖方如被匹配行权,实际上会获得等于期权虚值额的浮盈,故可以适度给予虚值期权卖方二分之一虚值额保证金优惠,但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此部分优惠控制在标的期货保证金的一半以内。
  除此之外,期权卖方的保证金中还包括了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交易单位,这部分保证金主要是用于控制期权卖方在权利金上的价格风险。例如当期权由虚值转变为实值时,期权的权利金是上升的,对于期权卖方账面上将产生权利金的浮亏,这部分风险主要通过逐日盯市增加相当于当日权利金浮亏的保证金来覆盖。即期货的浮亏风险通过逐日盯市结算扣减可用资金的方式控制,而期权卖方的浮亏风险则通过逐日盯市增加保证金的方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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