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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私募3宗违规遭监管 合规风控负责人无从业资格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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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6号)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5月31日对广州百洋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私募”)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百洋私募存在以下问题:
  一、百洋私募合规风控负责人梁维耀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百洋私募名称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百洋私募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百洋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百洋私募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百洋私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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