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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嘉投资私募业务违规被责令改正 2名高管吃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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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0月14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对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嘉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对思嘉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刘东,总经理、股东牛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思嘉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及私募基金风险测评要求、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现已到期基金的可变现资产、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刘东作为思嘉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牛江作为总经理、股东,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思嘉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上述两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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