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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上赢投资两宗违规吃警示函 两产品资金投关联方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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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9号)显示,经查,常州上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上赢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常州上赢投资管理的上赢城市停车位专项私募基金1号,上赢汇聚1号私募基金两支产品资金投向均为公司的关联方,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未直接向投资人披露;上赢汇聚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汇聚1号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基金季度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常州上赢投资管理的产品上赢汇聚1号,未取得投资者孔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明其收入来源、数额等财务情况的证明文件,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对常州上赢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常州上赢投资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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