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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润弘投资四宗违规 基金产品约定预期投资收益率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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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横琴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33号)显示,横琴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四宗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横琴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投资收益率及定期分配时间,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为非法人形式的合伙企业,公司未对该基金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公司合规负责人、风控总监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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