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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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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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