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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权程ESOP:揭秘外汇管理局“37号”和“7号”文件

同花顺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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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大元年,一是A股市场开启了一轮轰轰烈烈的大牛市,港股市场也跟着水涨船高;二是在这一年,沪港通正式实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向海外进行投融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外汇管理局为此特别制定了相关条文便利居民从事境外投融资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也即是本文所要讲解的外汇管理局“37号”和“7号”文件。
  一、什么是“37号”
  37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由中国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规定:中国居民须就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即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地方分局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进一步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及特殊目的公司发生中国居民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倘若身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股东不遵守该登记规定,则该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或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派溢利,其后更不得进行跨境外汇活动,而特殊目的公司向其中国附属公司注入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假设违反了外汇登记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规定在企业或者个人在时限内调回汇海外的外汇,并且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及于严重违反的情况下,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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