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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建议修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外汇天眼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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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展开谘询。
  按照建议修改,获发牌或注册的证券经纪行将可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将扩大至涵盖贷款及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和债权证。
  证监会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蔡凤仪女士表示:“建议优化措施旨在鼓励更多私人基金在香港成立,继而协助推进证监会将香港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基金首选注册地的策略。”
  证监会亦建议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引入法定机制,并要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备存实益股东登记册,以优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建议的优化措施将涉及修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有关详情载于谘询文件。
  证监会邀请公众在2020年2月20日或之前提交意见。
  本文转自香港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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