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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EC发布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最佳执行义务的评估结果

外汇天眼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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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CySEC)日前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为确保遵守《投资服务与规范市场行为法》(Investment Services and Activities and Regulated Markets Law)(下称《投资服务法》)第28条规定而采取的一系列安排进行了评估。《投资服务法》第28条主要关于以客户最佳利益执行订单。
  尽管CIF已经采取措施来遵守最佳执行义务,但CySEC的评估发现了其希望向所有CIF强调的关注领域。本通告列出了CySEC的意见,并要求所有CIF考虑是否已做到遵守其最佳执行义务,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
  A. 评估目的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CIF遵守其最佳执行义务的程度
  B. 评估样本的特征
  ·有11家CIF接受了评估
  ·它们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价差合约,使用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自营交易和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CIF样本的选择是基于其规模和风险
  ·评估是通过对CIF的经营场址进行实地考察进行的;随后提出其它信息请求
  C. 观察结果
  1. 订单执行政策/安排的建立
  所有CIF都制定了订单执行政策和安排,履行以对客户最有利的条款执行订单的义务。
  2. 订单执行政策/安排的落实
  尽管CIF制定了订单执行政策和安排,但在实践中,CySEC发现了其各自执行中的弱点。
  在执行场地的选择程序方面发现了以下不足:
  ·没有遵循既定的执行场地选择程序
  ·一些作为所有客户订单的唯一执行场所的CIF无法在他们的分析中证明,他们确实在执行订单时优于其他合适的执行场所,为客户交付了更好的结果
  ·一些作为单一执行场所的CIF在其分析中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客户享有较低的成本
  在CIF使用技术或软件来评估其设置和参数方面发现了以下不可接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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