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EC发布对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最佳执行义务的评估结果
A. 评估目的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CIF遵守其最佳执行义务的程度
B. 评估样本的特征
·有11家CIF接受了评估
·它们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价差合约,使用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自营交易和代表客户执行订单
·CIF样本的选择是基于其规模和风险
·评估是通过对CIF的经营场址进行实地考察进行的;随后提出其它信息请求
C. 观察结果
1. 订单执行政策/安排的建立
所有CIF都制定了订单执行政策和安排,履行以对客户最有利的条款执行订单的义务。
2. 订单执行政策/安排的落实
尽管CIF制定了订单执行政策和安排,但在实践中,CySEC发现了其各自执行中的弱点。
在执行场地的选择程序方面发现了以下不足:
·没有遵循既定的执行场地选择程序
·一些作为所有客户订单的唯一执行场所的CIF无法在他们的分析中证明,他们确实在执行订单时优于其他合适的执行场所,为客户交付了更好的结果
·一些作为单一执行场所的CIF在其分析中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客户享有较低的成本
在CIF使用技术或软件来评估其设置和参数方面发现了以下不可接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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