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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UBS多收客户款项及监控缺失对其施以4亿港元罚款并谴责

外汇天眼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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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UBS AG(UBS)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 ,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
  UBS亦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以对他们作出赔偿。退回的款项总额大约是2亿港元,并涉及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以在买卖后增加利润幅度及收取高于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而多收的款项。多收款项的做法涉及约28,700宗交易,大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帐户受影响。
  证监会认为UBS没有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户多收款项,不但没有遵守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基本和总体责任,亦濫用了不虞有诈的客户对它的信任。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户的买卖时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UBS 多年来有系统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户多收款项,其操守远逊于这些要求。虽然每次多收的款项只占每宗买卖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当行为涉及欺诈及广泛地濫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关过程中赚取其不应得到的庞大额外收入。"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UBS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进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向客户多收款项,方法是于执行买卖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润幅度
  ·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间向客户收取高于其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
  具体而言,客户顾问和助理会在客户要求买入或卖出产品后,于UBS的客户买卖指令处理系统输入客户的买卖中的限价盘价格。若市场所做到的实际成交价优于限价盘的价格,客户顾问和助理便会于执行买卖后,在未与客户达成协议或向客户作出披露的情况下增加利润幅度,藉以为UBS保留该有利的价格差异。他们有时更会向客户误报成交价或利润幅度。在一些情况中,他们亦会篡改发放予获客户授权进行买卖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户口结单,方法是误报利润幅度的金额,藉以隐瞒多收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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