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重大通知 便利债市境外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
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三种渠道中的一种,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这三种渠道分别为: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至于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渠道中的一种,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通知》还明确,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平仓和差额结算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
境内银行若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作为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外管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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