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就监控系统缺失对Lime Brokerage处以罚款
然而,Lime未能建立和维持一套合理设计的监管体系和书面监管程序以确保遵守证券法律以及与其直接市场准入客户通过该公司进行的交易活动相关的规则。
从2014年12月开始,Lime让一名分析师对其监视系统(Surveillance System)的警报进行手动审查。Lime授权该分析师研究和关闭监视警报,但没有向分析师提供任何书面指导或解释以说明在审查警报和确定警报类别或配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加入Lime之前,该分析师没有使用过监视系统,也没有对监视系统识别出的所有潜在操纵交易形式进行过监控。
在审查期间,Lime未能合理回应其直接市场准入客户可能操纵交易的危险信号。这些危险信号包括由两名这类客户发出的数以千计的监视系统警报,其中包括:
·客户A,一家境外投资基金,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因有关“层叠法(layering)”和“幌骗(spoofing)”类型的潜在操纵市场行为生成了900多个监视系统报警。每当Lime的分析师询问客户A关于警报的问题时,他都会接受客户对交易的解释,并停止警告,不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客户B,一家国内投资基金,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生成了超过1000个监视系统警报,其中包括超过500个关于“炒高价(ramping)”和“做尾盘(marking the close)”类别的潜在操纵行为的警报。每当Lime的分析师就这些警报询问客户B时,他会接受客户对交易的解释,并停止警告,不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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