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宝新证券被罚款120万元
证监会的纪律行动源于法院裁定宝新一名客户主任在2015年8月多次非法卖空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光宇国际)股份的罪名成立。
于关键时间,宝新有两个交易系统。其中一个系统能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卖盘指示前,核查客户的证券结余;但另一个交易系统(交易速平台)却不设此功能。该客户主任是透过后者为其个人交易帐户,发出沽售光宇国际股份的交易指示。故此,宝新用作防止非法卖空的监控措施成效不彰。
虽然宝新声称黄及林有检视其客户主任的交易活动,但所声称的检视并无记录在案。由于有关检视大部分在每日结束时才进行,故不能有效防止向市场发出卖空指示。此外,宝新在获证监会告知时,才得悉该客户主任的非法卖空活动。
证监会认为,宝新、黄及林违反了《操守准则》。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本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宝新在获证监会告知前,一直没有侦测到该客户主任的非法卖空活动;
宝新自2018年7月起,已不再允许其客户主任透过交易速平台执行交易指示;
有关各方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必须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讯息,表明证监会不会容忍未有进行充分监督及实施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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