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对时富施以谴责及罚款630万元 因其不当处理客户款项
时富商品多数在从客户信讬帐户初次提款后数日才填补相关客户资金所出现的不足之数,其中一次是在提款后41日才填补有关不足之数。时富商品无法追索开始上述做法的确实日子,但证据显示,有关安排可能已沿用超过20年。
证监会亦发现,时富证券在2015年7月8日,曾利用一项同日资金调换安排,将合共4,000万元的款项从其客户信讬帐户转至时富商品的客户信讬帐户,令时富商品能及时应付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多项追缴保证金通知。
证据进一步显示,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没有落实妥善的监控措施以保障客户款项,亦没有就处理客户款项监督其职员,导致它们的会计及财资职员在极少的监督、指示或指引下,实际上可自由处理客户款项。
由于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法团的基本责任,故即使客户资产没有蒙受损失,任何违反这项责任的行为是不能姑息的。因此,证监会认为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未有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违反了这项基本责任。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制裁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时富商品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利用客户款项支付客户主任的每月佣金回扣这个做法持续了至少七年(并且有些证据显示时富商品已沿用此做法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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