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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收5份民事判决书,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本邦 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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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资本邦获悉,中超控股(002471.SZ)公布其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超控股于近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5份《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合计7,000万元,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镛汇公司”)诉黄锦光及公司等其他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黄锦光时任中超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签名并加盖其伪造私刻的公司公章,根据中超控股在《公司章程》规定,该保证行为是为中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但原告镛汇公司未能提供黄锦光代表中超控股向原告镛汇公司的保证行为已经经中超控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外公告的证据,且原告镛汇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善意相对人,并尽到审查义务。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及第18条有关善意的认定的规定,被告黄锦光无权代表中超控股签署该担保,《担保书》上所盖公章是黄锦光伪造私刻的虚假公章,并非中超控股的真实公章,故黄锦光的保证行为并非代表中超控股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中超控股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镛汇公司请求中超控股对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超控股表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对涉案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对公司推进其他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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