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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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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现予发布。

  

  附件: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统称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一)人工方式收款。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

  

  第五条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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