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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

央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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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易纲
  银保监会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9月30日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微观审慎监管,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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