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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鸡西两支行收4罚单 贷款“三查”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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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鸡西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鸡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16号、17号、1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建设银行鸡东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严,支付管理不到位。周井雨对此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建设银行虎林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张代信对此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鸡西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建设银行鸡东支行、虎林支行各罚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分别给予周井雨、张代信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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