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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等业务 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银保监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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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ljyc@cb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联交易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1日
  附;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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