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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一村镇银行行长违法放贷170万 到案自首获缓刑

和讯银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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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原行长与信贷部主任违法放贷,自首后双双获缓刑。
  天眼查显示,2020年11月,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进行工商变更,现更名为“乌审旗蒙商村镇银行”。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任某于分别担任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行长、信贷部主任期间,未组织召开审贷委员会,对贷款人靳某贷款调查、实际用途等审查流于形式,并让实际贷款人靳某在空白贷款资料上签字,便向靳某的账户内发放170万元贷款,但贷款人靳某并未实际收到贷款,后董某、任某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李某在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名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于2019年7月28日将靳某名下所欠的该笔17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乌审旗锦阜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靳某名下所欠该笔17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9月5日已向乌审旗锦阜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结清。
  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某、任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表示,鉴于被告人董某、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笔贷款现已结清,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任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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