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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在即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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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在即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姚 进 陈果静 郭子源 
  
  面向个人投资者、可投内地公募基金、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推进,逐渐接近实质业务落地阶段。 
  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 
  所谓“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那么,谁可以投资“跨境理财通”?本次《细则》提出了内地投资者“门槛”,包括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等。港澳投资者条件则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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