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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被骗千万,借款人锒铛入狱,谁该为其买单?

新华融媒看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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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郭兴 
  日前,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份关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916.HK)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据了解,该案件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涉案主体分别是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为"江西高新支行")和江西港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港胜实业")。资料显示,双方均因不服有关金融借款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而上诉。 
  骗贷者锒铛入狱 
  时间拉回到2015年,是年江西高新支行与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威博实业")签订了高达千万元的授信协议。根据协议,威博实业将获得700万的流动资金借款与3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期限为一年。另外,威博实业法人王谟显、港胜公司、郑美云、俞文港、胡庆仙等也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上述担保主体也与威博实业签订了保证合同。依照约定,江西高新支行先后向威博实业发放了贷款,办理了承兑汇票。不过,威博实业却未依约偿贷。 
  2018年6月28日,王谟显因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票据承兑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外,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要求王谟显返还自江西高新支行骗取的流动贷款与票据承兑,共计1000万元。针对法院判决,王谟显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银行、担保人对簿公堂 
  王谟显入狱之后,为挽回银行损失,江西高新支行遂将借款方威博实业与担保人港胜实业告上法庭。2019年11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其一,本案所涉《授信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效力问题;其二,港胜实业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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