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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运用不能跑偏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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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数据涉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国家金融安全,以及数据主体、金融企业、使用机构等多方利益。各方须认清数字经济“以数字驱动为特征、数据资源为要素”的本质,依法将各类金融数据纳入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近日,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孙某因倒卖4万余条个人信息用于虚假金融业务推广获利,被判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过去,此类案件一般遵循“谁被侵权,谁作为原告维权”原则,个人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只要被侵权人不坚持上诉,涉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一般仅受行政处罚,部分机构甚至视罚款为“罚酒三杯”。如今,民法典发起的公益诉讼,缓解了个人维权难题,通过公开媒体道歉和判决带来的社会效益,矫正不良影响,将赔偿款用于公益事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泛金融活动震慑较大。
  数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作为公共产品之一的部分金融数据,更是涉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国家金融安全,以及数据主体、金融企业、使用机构等多方利益。
  按理说,数据应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各类金融数据的所有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数据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来反映数据的稀缺度,进而评价数据的贡献,即遵循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但在实际中,由于数据权属不清、配置不佳、参与分配机制不健全等导致的滥用数据、侵犯隐私甚至金融信息诈骗等问题,给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带来极大障碍。
  少数金融机构的APP在为百姓提供贷款、支付、理财等服务的同时,采集大量个人身份、交易、借贷等数据。这些原本属于消费者的金融数据被金融机构掌握并循环使用,成为机构的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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