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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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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附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Q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
  A
  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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