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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央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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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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