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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某支行行长违规出具上亿元金融票证获刑三年,上年前三季度增收不增利

新华融媒看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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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贺向军 实习记者 王婷妍 报道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张二审裁定书,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裁定书显示,此前作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桂林银行")桂林银行某支行行长的刘某华及桂林银行某支行业务科经理的廖某,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中违反规定为他人承兑,涉案金额过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早在2020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此事的一审判决,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桂林银行2020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净利润却在下滑。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此事要从2011年说起,时任桂林银行某支行行长的刘某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位于柳州的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唐某。2011年底,唐某提出其公司想向桂林银行贷款用于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4S店建设和二手车市场建设。随后,时任该支行业务科经理的廖某甲和客户经理屈某受刘某华指派具体经办该项业务。
  当时桂林银行信贷业务实行AB岗工作制,A岗为业务主办,B岗为协办,但B岗如何具体协办,桂林银行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在该笔业务的授信调查中,屈某作为A岗客户经理直接负责联系客户,调查收集客户材料及写报告,对客户调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对某轮公司的授信调查中,作为信贷业务直接经办人屈某因对贷款工程项目建设调查不够深入细致,未发现该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缺乏报建应有的法律文件。
  而廖某当时作为业务科经理主要对授信业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参与直接调查,因为该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少而业务向总行报审又必需有B岗人员签字,廖某便临时以B岗名义在前期授信调查的《关于某轮公司申请26500万元综合授信的风险评价报告》信贷员处和屈某一起签字,在以后的用信阶段,在《桂林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情况表》的调查结论处与信贷员一起签字,但其并未真正作为B岗人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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