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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东营分行遭警告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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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近日披露的东汇罚〔202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2020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营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对建设银行东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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