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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客户高买风险产品 银行应赔偿损失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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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老先生诉称,2016年7月,去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的相关宣传,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客户经理对他做了风险评估,他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填问卷时,“以下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项下的选项为“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您的投资目的”项下的选项为“资产稳健增长”;“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根据他填写的上述问卷,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随后,王老先生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在该行购买了“元宝1号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
  一年后,他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赎回金额为29万元,本金亏损21万元。他非常吃惊,将此事告诉女儿,女儿了解后发现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并不符合原来的风险评估结果。王老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被告银行辩称:第一,王老先生购买涉诉基金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相关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单据也由他本人签字确认,王老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定其已知悉相关风险。虽然《须知》、《确认书》为通用的一般性条款,但《须知》对“什么是基金”等均有详细的描述,尤其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中以黑体字提示了投资风险,在《确认书》中,王老先生也亲笔书写了其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应当认定银行已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第二,对于王老先生的风险评估,应当以最终结果为准,而不能仅以其在风险评估问卷中对某一道题的回答作为评价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依据。王老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涉诉基金的风险评级为中风险,因此,风险评估结果与涉诉基金的风险评级相匹配。银行在王老先生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不存在不当的推介行为。银行已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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