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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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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4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19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
  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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