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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慎前行 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

经济参考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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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温州人蔡先生有条件中止了对200多万元债务的清偿义务。他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免除部分债务的共识。未来,他的生活将获得必要保障,这也意味着,他和他的家庭有机会重新创业,开始新生活。
  这是前不久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经舆论贴上“个人破产”“制度破冰”等标签后广受关注。而毗邻温州的台州,也有多年的先期探索。
  多位专家、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可视为对“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探索。在当前部分地区“执行不能”案件积压、市场主体缺乏相应退出机制等矛盾下,个人债务清理探索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也是多年以来法律界呼吁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便利、高效、有序退出制度的有益尝试。《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台州、温州等地调研了解到,不管是个人债务清理,还是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后仍有相当长的探索之路,需审慎前行。
  “执行不能”案件堆积成“堰塞湖”
  温州平阳这起债务清理案件中,债务人蔡先生因为经营企业破产,导致个人需要对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经过第三方财产核查,蔡先生的资产情况目前只有现就职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先生目前每月收入4000多元,个人又患有慢性疾病,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温州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一些诚信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因此,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同意,这起案件于今年8月启动清理程序。最终,蔡某提出按214万元债务的1.5%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先生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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