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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迎来发展新空间:拟取消总资产要求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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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求意见稿》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放宽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要求。
  □ 规模相对较小的外资银行可能更受益于开放举措,未来可能会明显扩大业务布局。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外资银行监管。
  “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文件有三个,分别是国务院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3.650, -0.01, -0.27%)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总体来看,《条例》是明确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总纲领和方向,而银保监会的两个文件是对《条例》的落实和细化。”
  记者了解到,《条例实施细则》与《条例》修订基本同步,主要从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监管提出总体要求。条例第一版最早于1994年颁布,迄今为止已经历过1994年、2001年、2006年、2014年和2019年5个版本,相对应《条例实施细则》也有5个版本,另外还有一个2004年修订版是颁布方由中国人民银行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后的新增修订版。
  原晓惠表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更具体、详细,是银保监会用于规范外资银行行为的实操手册。如《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机构设立部分,在《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细化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代表处、支行、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设立或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且每一节都会有详细的要求和具体审批流程。《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订也更加及时、频繁,自2006年第一版以来,已修订4次,最新版为近期颁发的2019年版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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