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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银保监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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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
  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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