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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提醒:汽车相关领域这些条款“无效”

易车原创报道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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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讯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车险等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一、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例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法律分析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以发现,因此约定应于交付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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