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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解决网约车“成长烦恼”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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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网约车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以聚合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纷纷入局,云南、江西、浙江、四川、贵州等多地陆续出台规范聚合平台管理的相关通知。比如,有的地区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定价、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以及不得随意调价等。可见,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所谓聚合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将多个网约车服务提供商的车辆资源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聚合起来,向用户提供更为便利的出行服务的平台。这类平台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小平台突破临界规模。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聚合平台也带来了责任边界不明、把关不严、乘客和司机利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等问题。今年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范监管提出明确要求。《通知》将聚合平台界定为“共同提供服务者”。今年6月份,多地也先后发布相关通知,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有的地方提出,聚合平台应承担平台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和驾驶员利益,若进一步从事网约车经营,则需承担承运人责任。

  

  尽管聚合平台并不直接从事客运服务,而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但聚合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和驾驶员均负有重要责任。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而言,聚合平台应承担核验责任,不应成为不合规网约车收容所。其不应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不得干扰网约车平台在聚合平台上的公平竞争秩序。

  

  从总体上看,对聚合平台的监管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乘客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司机的合法权益。但网约车聚合平台涉及更多的责任方,其监管难度也更大,因而,针对聚合平台的监管也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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