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汽车 > 曝光台

|曝光台

卖车滥收贷款手续费 林肯4S店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中新经纬 佚名

|
  卖车滥收贷款手续费
  林肯4S店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以低于市场价数万元的价格购入进口林肯越野车后,车主认为所购车辆跟合同约定车辆并不是同一款车型,贷款手续费不该收,遂将4S店告上法院,欲退车并索赔218万元。而4S店却认为,交付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未隐瞒信息。
  7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法院二审认为,4S店以代收金融服务费名义擅自收取车主2.3万元贷款手续费,此行为属欺诈,最终判决4S店赔款9.2万元。
  买回家发现车尾少个“T”
  2018年1月13日,市民刘先生在武汉某4S店看中了一款进口林肯越野车,并签订了《汽车定购合约书》,车型为MKX尊耀2.7T顶配,价格为46.38万元。在办理了贷款、缴纳了首付款、车辆保险费用和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后,刘先生1月18日提走车辆。
  不久,刘先生发现别人的尊耀版2.7T车尾部标志是“2.7T”,而刘先生的车尾部标志是“2.7”没有“T”这个字母标志,于是找4S店交涉。
  4S店表示:“刘先生购买的车辆是2015款,之后出的2017款车尾部有‘T’字母,如果刘先生对外观有意见,可以在该车尾部贴个‘T’上去,然后可以保证对该车终身免费保养。”
  刘先生并没有同意,并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院。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起诉状中,刘先生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车;此外,还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赔偿3倍购车款及贷款手续费、保险费等共计金额人民币218万余元。
  一审认为4S店不存在欺诈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4S店辩称,购车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刘先生在购买涉案车辆时,经过充分考虑。在购车合同上记载了交付给原告车辆的车架号,被告在整个销售行为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更没有刻意隐瞒涉案车辆的任何信息。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